时间:2022-10-05 13:03:20 | 浏览:504
12月30日下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对许虎等6人恶势力犯罪一案公开宣判。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莒县法院宣判的第四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判决如下: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等四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许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倪善祥有期徒刑三年。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许龙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以敲诈勒索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两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惠鑫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孙连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退缴高利转贷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虎自2012年以来相继注册成立山东昊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日照万旗寄卖行有限公司,对社会公众高利放贷。为收回本金及高额利息、违约金,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许虎伙同其雇佣的被告人倪善祥、许龙、王伟等人,以索要债务为名,实施了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许虎为首,被告人倪善祥、许龙、王伟为主要成员,参与人数较多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及其亲友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许虎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恶势力的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人倪善祥、许龙、王伟积极参与被告人许虎组织、指挥的违法犯罪活动,系恶势力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恶势力组织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被告人家属共计1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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