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08 12:17:29 | 浏览:2641
近日,泽州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因此受到了“刑事+民事”双重刑罚。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吴某、续某、常某携带探照灯、钢珠、弹弓等作案工具,驾车至泽州县犁川镇上犁川村附近,使用探照灯照射、弹弓、钢珠射杀等方式非法捕猎野鸡2只。期间,被路人发现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泽州县林业局认定,被射杀的2只野鸡为雉鸡,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级别为“三有动物”。经泽州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2只雉鸡价值人民币600元。
案件审判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每年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续某、常某违反狩猎法规,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三被告人之行为均构成非法狩猎罪。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续某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泽州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续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续某、常某已缴纳的赔偿款6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续某、常某就非法狩猎行为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同意在晋城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呼吁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环境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绿水青山,共同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来源:泽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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