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凌晨游湖1人溺亡,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2-08-27 21:06:56 | 浏览:3551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徐晓安)夏日炎炎,王某等人相约一起吃宵夜、喝小酒,为解暑纳凉,几人凌晨打车去某湖边下水“野泳”,不料王某意外溺亡。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2020年9月9日,王某与张某(王某生

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徐晓安)夏日炎炎,王某等人相约一起吃宵夜、喝小酒,为解暑纳凉,几人凌晨打车去某湖边下水“野泳”,不料王某意外溺亡。近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0年9月9日,王某与张某(王某生前的女友)、李某、赵某、何某5人在夜宵摊上共同聚餐饮酒,就餐过程中,有人提议结束后去某湖里游泳。随后,5人于凌晨时分打车,结伴夜游某湖。其中,李某、赵某与王某共同下水,其余2人则在岸上观看,并未一同下湖。

游泳过程中,王某还曾游至岸边,让女友张某为其拍摄嬉水玩闹的视频,之后又向湖内游去。没几分钟后,王某便被湖水吞没,最终溺水身亡。

事后,王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李某、赵某、何某4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由谁提议去湖边游泳这个事实,各方陈述不一,可视为在场的当事人各方相约去某湖游泳。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游泳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仍于凌晨时分酒后下湖游泳,不仅是对自身安全的懈怠,也是对生命权利的漠视,由此造成溺水事故,王某自身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与王某同行的4人,在游泳之前共同聚餐饮酒,彼此间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王某饮过酒且时间为凌晨的情况下,同行4人对酒后游“野泳”没有安全意识,还与王某相约去某湖游泳,实际上是对于王某酒后游泳行为的鼓励。因此,与王某同行的4人应就此各自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根据本案中的不同情节,判令赵某、李某、张某各承担4%的责任,各赔偿原告49002元,何某酌情承担3%的责任,赔偿原告36752元。

承办法官提醒,在禁止游泳的河道湖泊里进行“野泳”危险重重,极易引发溺水悲剧。集体“野泳”时,同行的人彼此之间相互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在某人出现伤亡等损害后果时,其他参与人员应结合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此,在人际交往中,不能忽视自身对于他人的必要义务,应遵循健康积极的交往模式和良性的交际文化,从而更好地保障各方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编辑 谢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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