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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崔氏”四兄弟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
2018年12月和2020年5月,铁锋区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崔某、崔某、崔某、崔某等22名被告人及被告人贲某某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被告人贲某某系崔氏四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脱逃人员。
该组织通过实施拦截、恐吓、殴打等暴力行为,非法控制客运市场,雇佣无资质人员驾驶客运车辆、非法超载运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插手民间纠纷,导致人民群众不敢合法维权;在不具有相关资质和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从事拆迁业务、承揽建设工程,严重破坏当地城镇建设秩序;强取房地产项目经营权、在他人经营场所持械寻衅滋事,干扰、破坏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帮助组织成员担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侵吞村集体财产,把持基层政权。在当地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秩序和法治环境。
被告人杨某等四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因该案被告人中涉及未成年人,2019年2月20日,该案在铁锋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龙某某、黄某某和王某某经常纠结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强制猥亵、侮辱、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12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该团伙利用扎龙地区运输芦苇车辆普遍存在超载超限的情况,及车主害怕被相关部门查扣、罚款、劝返的心理,威胁货车车主,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扰乱了当地芦苇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林某某等5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15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在齐齐哈尔市内先后多次使用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林某某、张某某、孙某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形成了以林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苏某等4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团队多次在齐齐哈尔市区内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违法犯罪行为,为谋取个人利益,采用暴力、纠缠、威胁等方式帮助某贷款公司索要债务,多次威胁要将欠债人照片及借款合同张贴示众,给欠债人造成恐惧心理,逼迫其还债。
被告人李某某等5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18年10月,该团伙因认为他人载客行为影响其承包的客运经营,多次组织人对相关车辆驾驶人员进行辱骂、损毁车辆。多次因为村民委员会主任选举相关事宜对该村书记、乡委工作人员等人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干扰了该村基层选举,影响当地政府正常办公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郭某某等5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00年至2010年期间,该团伙多次在克东县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克东县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郭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
被告人王某等12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该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规定“砍头息”,要求客户制作虚假房产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背面打欠条、书写保证真实的承诺,被告人家访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然后以家访费、中介费等名义强行扣除部分现金,被害人逾期后,肆意收取高额逾期费用或者要求重新打欠条,通过给客户本人及家人打电话辱骂、威胁、殴打、到客户住处喷油漆、堵锁眼等方式迫使客户还款,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套路贷”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丰某等8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10年10月至2012年年初期间,该团伙在小区拆迁过程中,多次实施辱骂、恐吓拆迁户、任意损毁拆迁户财物等行为。长期以来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黄某等3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一案
2015年以来,该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辱骂、威胁、暴力等手段,在甘南县境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经营、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甘南县社会生活秩序及燃气市场的公平竞争及监管秩序,造成了多名被害人无故或因借故生非而被殴打辱骂、同业竞争者被迫退出市场的危害结果,上述行为已经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黄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以“崔氏”兄弟为首的22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衍生保护伞案件
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自己任黑龙江省克东县公安局克东镇某派出所副所长身份,在办理2003年12月崔氏三兄弟持刀致王某重伤案时(案发后其三人被上网追逃),崔氏兄弟让其帮助与被害人王某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2006年8月至2007年9月,崔氏三兄弟先后投案,公安机关对其三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陆续撤销对三人的通缉手续,致使这起重伤案件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致使崔氏三兄弟和汪某某四人逃避刑事追诉。
以被告人刘某某为首的3人涉嫌恶势力团伙犯罪衍生保护伞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大庆高速公路管理处某收费站治安员期间,违规为超限、超载大货车放行,并按照每通过一辆超限运输芦苇货车收取人民币300至400元,每通过一辆零担货车收取人民币200至300元的标准收取好处费,截至案发前,共违规收取杨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5次合计人民币12300元。
被告人李某,利用自己担任齐齐哈尔高速公路管理处某收费站路政中队负责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托他人违规帮助杨某某放行超限货车,并以微信方式收取杨某某转账115次,累计人民币6.08万元。
被告人吴某在担任黑龙江省高速管理处某收费站副站长期间,违规收取受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的好处费共计4.76万元人民币,为杨某某所“保道”的超限车辆在齐齐哈尔高速公路管理处某收费站违规放行。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李某四人利用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和手中权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处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
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是实现专项斗争三年为期目标的决胜之年,铁锋区法院统筹做好抗击疫情与专项斗争工作,确保疫情防控不放松,扫黑除恶再加速。铁锋区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持续深化打财断血、打伞破网,着重开展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领域“三大攻坚行动”,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土壤,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铁锋。
来源:齐齐哈尔铁锋法院
编辑:周琼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5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姜泰阳)武汉市民赵先生与梁某、刘某签合同合伙炒股,结果赔个精光。在合同履行的3个月中,赵先生共向梁、刘支付利息67万元,还追加了保证金34万元。后因证券账户市值触及预警线,赵先生无力追加保证金,梁某通知赵先生后将账户平仓,取出自己投入的120万元并修改了账户密码。
利用离婚冷静期,对夫妻之间的婚姻危机,通过调解和好的方式结案,改变了过去通行的对初次离婚诉讼案件,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无法定离婚情形时,径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简单做法。湖滨区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中,积极尝试推行离婚冷静期的做法,具体分为案件审理中和结案后两个阶段,审理中一般为7至15天,结案后一般为三个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一次。
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家住沈阳市浑南新区的李某(女)请求法院判令自己与史某离婚,理由是双方性格不同、三观不合,几年前已不同吃、不同住,人格独立、经济独立、互不需要、形同陌路,现史某已搬离共同住。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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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乔宇飞 郭 玺)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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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妻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近日重庆市江北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母亲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案件回顾林某与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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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记者丁力辛摄 近日,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西柏坡人民法庭利用“‘冀’时调”在线调解平台调解一件离婚纠纷案,在河北法院视察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旁听了调解。“‘冀’时调”在线调解平台于2020年7月在河北全省启用,法官利用网络视频调解纠纷,当事人通过微信接受调解,当事人不出家门就可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