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法案例】海州法院发布6起少年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时间:2022-11-29 08:16:50 | 浏览:1166

案例一引入心理咨询师 疏导受家暴者情绪【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反家暴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1-6月,少家庭已发出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在(2019)苏0706人保令2号引入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在心

案例一

引入心理咨询师 疏导受家暴者情绪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反家暴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1-6月,少家庭已发出3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在(2019)苏0706人保令2号引入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疏导。在心理咨询师有针对性的心理疏导下,申请人的情绪得到改善和疏导,重新鼓起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案情】

赵某与戴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戴某多次殴打赵某,对赵某的身体多次造成伤害。2019年5月3日,戴某再次对赵某实施家暴,警方出警后,应赵某要求将其送至救助站。后赵某向我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书,要求禁止戴某对申请人进行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禁止戴某进入赵某居所及工作单位。赵某提供了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照片一组、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证据,作为戴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本院依法组织听证后,确定戴某实施家庭暴力,最终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二

抚养关系可进行变更

【要旨】

针对家事案件尤其是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所具有的较强人身性和面向未来性等特点,充分保护家事案件当事人及涉案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以促进矛盾纠纷的长效化解、亲情关系的弥合修复,进一步提高和巩固审判效果。在抚养关系变更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亲情关系极为重要,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尊重未成年人的个人意愿,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案情】

杨某、赵某于2009年12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生育女儿杨某某,于2017年11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女儿杨某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可随时探望女儿。……” 杨某、赵某离婚后,赵某搬离之前二人居住的地方,杨某某随父亲杨某生活在该处。2018年7月,赵某又回到该房屋生活。2018年12月,因发生争执,赵某与杨某某离开该房屋。杨某为本市公务员,有稳定的收入。经询问,杨某某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杨某与赵某离婚时约定女儿杨某某由杨某抚养,并在杨某处生活。但自2018年7月起,杨某某与母亲赵某一起生活至今,且杨某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结合杨某、赵某现有的状况,由赵某抚养杨某某更为适宜,故对赵某要求变更杨某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杨某的工资情况和负担能力,以及杨某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关于抚养费数额,本院酌定为每月1500元。

案例三

合理要求下抚养费可变更

【要旨】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对未成年子女,父母有义务支付抚养费,无论这个孩子是否与他/她一起生活,未成年子女也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情】

王某某的父亲王某与被告余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于2017年3月3日自愿协议离婚,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儿子王某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不得打扰男方离婚后的生活。离婚后,原告王某某随奶奶生活。王某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余某支付王某某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另查明,余某现从事个体经营,尚无稳定收入。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父亲王某与被告余某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时,双方达成王某某由男方抚养,抚养费(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王某某要求被告支付离婚至起诉时的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终,法院判决余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600元。

案例四

子女需对父母进行赡养

【要旨】

孝顺父母一直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有些情况下,有些子女不仅不孝顺,甚至连基本的赡养义务都尽不到,为了赡养老人的问题,兄弟姐妹之间出现争吵甚至反目,使得心寒的老年人不得不来到法院,与自己的子女打官司。考虑到赡养案件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情绪,在处理赡养类纠纷案件时,要注意沟通的技巧,尽量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修复亲情关系,夯实审判结果。

【案情】

韩某某共育三个子女:韩某一、韩某二、韩某三,因三个子女对韩某某的护理照顾产生争议,虽经多方努力,但三人未有达成协议,反而为此争吵不断。韩某某年老体弱,孤独生活难以维持。为安度晚年,老人家来法院起诉三个子女,要求他们三人轮流对原告护理照顾。

经过法官的多次调解,对三个子女进行分别约谈,不断劝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某自愿跟随韩某三生活,日常生活起居由其照料。韩某某不要求三个子女给付日常生活费用(包括一般生活开支和医疗费)。四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由韩某某自行承担,超过四万元部分由三个子女平均承担。

注:案例中所出现的名字均为化名。

案例五

同居关系期间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权利

【要旨】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同居关系期间生育的子女,虽为非婚生子,但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处理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时,参照抚养关系纠纷的处理原则和方式,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和其成长,调解优先,维护当事人的情感利益。

【案情】

刘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5月份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刘某某(2018年出生),但是被告却对原告及儿子刘某某不闻不问,现陈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立即支付刘某某抚养费用每月2000元至十八周岁时止。

我院少家庭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积极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与刘某生育的儿子刘某某(2018年出生)由陈某抚养。

二、刘某洋于2019年X月开始每月28日之前向陈某支付刘铭晖的抚养费1100元直至刘某某18周岁止(以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

案例六

金婚夫妇执意离婚 法官调解和平分手

【要旨】

近年来,老年人的离婚案件屡见不鲜,这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老年人越来越注重个人生活品质和精神追求,对婚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长久的婚姻固然难能可贵,但更重要的是老年人自身的真实感受和诉求。在审理老年人离婚案件时,既要对他们有足够的耐心,充分说明离婚的法律后果,也要尊重他们的想法。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家,面对老年人离婚时,要充分关注老年人的情感诉求,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让每一位老人都能“夕阳红”、“晚霞美”。

【案情】

1952年冬天,经人介绍,周奶奶认识了王爷爷,后来,经王爷爷要求,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1954年,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六十几年过去了,如今二人已是“金婚”夫妇,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子女工作生活也都很好,但是最近几年,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周奶奶已经多次拨打政府热线与妇联热线求助,也曾向社区进行求助,社区工作人员三度上门进行调解,均没有结果。今年3月的一次争吵过后,周奶奶离开家,与王爷爷分居,并最终走上诉讼的道路,来寻求法院的帮助。王爷爷也表示,这些年他们一直吵架,他“已经灰了心”,两人之间的感情早已破裂。

开庭前法官多次调解,但开庭时,周奶奶仍表示坚持要离婚,离婚后由子女轮流照顾;王爷爷也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对两人都好”,他的生活也可以由子女照顾。最终法官遵循双方意愿,调解离婚,两位老人和平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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