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18 00:26:52 | 浏览:63
来源:江苏新闻
今年3月
南通市民顾先生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
想在小区自己的停车位上装个充电桩
不料小区物业不同意、不配合
顾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法院进行了判决
今年3月,南通的顾先生买了一辆电动汽车,并打算在自家的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电力部门告知,顾先生需要提供物业公司允许建设充电桩的证明材料。但物业公司却表示,安装充电桩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盖章同意。
“万一起火了,相邻的燃油车怎么办?我们尊重法律,如果法院最后判了说可以装,我们就同意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说。
对此顾先生表示不解。“国家有相关政策对个人安装充电桩给予支持,为什么物业公司还要以各种理由阻挠呢?”
和物业多次协商无果,顾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安装充电桩的申报材料上盖章确认。
顾先生的律师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先后出台文件,明确支持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配合。被告物业公司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拒不履行协助义务,行为明显违法。
“我们认为这个物业公司的思想还是有些保守了,首先车库里面消防各方面的安全都要注意的,在车位上安装充电桩,供电公司到现场来勘察,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安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郑世乐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顾先生购买新能源汽车,具有安装充电桩的现实需求,并且有权申请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原告顾某、葛某某提交的《同意建设意见书》上,予以盖章同意,并在供电企业现场勘察及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给予必要配合与协助。
“原告作为新能源车的车主,应当定期对充电桩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使用,被告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加强日常的巡查监管,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做好防范措施。”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员额法官何佳伟说。
来源/ 南通台 冯铮炜 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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