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8 17:14:22 | 浏览:654
曾因贩毒、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刑,
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重操旧业”,
最终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案件详情
2021年12月初,凌某甲、黄某某以赊账的方式,向周某某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约5克,之后二人为还毒资,将毒品分成10包,并以4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蒙某甲、华某某等吸食。
同月,凌某甲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向蒙某乙借用枪支用于防身,后将该枪支交予凌某乙藏匿。期间,为帮助周某某解决纠纷,凌某乙曾联系凌某甲帮忙购买弹药,但因购买未果,遂未使用该枪支。
2022年1月底,凌某甲、周某某、黄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三人对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凌某甲还主动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8月18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三被告人周某某、凌某甲、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凌某甲、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凌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因周某某系毒品再犯,凌某甲也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凌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凌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对三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并没收。
来源:合山市人民法院
作者:潘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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