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时间:2022-09-14 02:10:58 | 浏览:691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执行案号:(2021)皖0102执2268号失信被执行人照片:失信被执行人: 谢国成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烟墩居委会政府机关宿舍身份证号:3401021978****4010立案时间:2021-03-12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1)皖0102执226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谢国成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烟墩居委会政府机关宿舍

身份证号:3401021978****4010

立案时间:2021-03-12

执行法院: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合肥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3709467.44元及利息(以3709467.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谢国成、韦进、李贵梅对上述第一项债权就被告合肥市新琪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各承担20%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10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20元,减半收取381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3960元,由原告合肥光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3299元,被告合肥新琪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谢国成、韦进、李贵梅承担2066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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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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