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01:54:21 | 浏览:792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恢254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蒋代菊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牛角居委会十三队395号
身份证号:3401111984****5061
立案时间:2021-03-12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告蒋代菊、张正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鲍进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8870元,由被告蒋代菊、张正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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