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01:45:00 | 浏览:3375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1)皖0111执1909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胡先所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卫王居委会一队017号
身份证号:3401221978****4118
立案时间:2021-02-05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胡先所欠原告苏维祥借款本金100000元及2015年9月至2020年6月14日期间的利息40000元,合计140000元,于2020年12月2日前支付47000元;于2021年5月2日前支付47000元;于2021年10月2日前支付剩余46000元。二、被告胡先所如有任意一期款项未能按时支付,视为全部债权到期,原告苏维祥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且被告胡先所需向原告苏维祥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三、原告苏维祥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在履行本协议内容后,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胡先所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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