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01:41:08 | 浏览:3056
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0)皖0111执3266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胡君花
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庙卫社居委一队034号
身份证号:3401221977****4103
立案时间:2020-06-01
执行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确认原告陈纪东与被告胡君花、卫世林于2014年8月25日签订的案涉《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胡君花、卫世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纪东将合肥市滨湖区滨湖欣园3栋2903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原告陈纪东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28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740元,由被告胡君花、卫世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6026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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