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4 01:37:52 | 浏览:3280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4执4915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黄敬
住址: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街道南河居委会一队019号
身份证号:3401221975****4114
立案时间:2019-11-11
执行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人黄敬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被羁押的26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易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贺文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被羁押的1个月5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卢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沈培升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自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的1个月3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毕加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自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7月27日被羁押的1个月6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范业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王振涛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2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十、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三千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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