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6 05:00:17 | 浏览:757
近日,高安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一起因被告涉嫌犯罪,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
原告丁某某系某某卫浴店铺经营者,被告方某某在原告处赊购装修材料。2019年9月26日,原、被告之间经结算,被告方某某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丁某某洁具货款叁万捌仟元整(38000元),如未归还可到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今借人方某某。”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方某某催讨欠款,被告方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
2022年4月8日,原告丁某某向法院起诉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高安市公安局已对被告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进行立案侦查。该案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因买卖装修材料引发的纠纷,且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方某某涉嫌犯罪的侦查已经涵盖了该案争议的事实,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该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故该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丁某某的起诉。
【法官提醒】如因被告已涉嫌犯罪,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进行了报案,且公安机关确已立案侦查,则无需再行向法院起诉,以免浪费司法资源。即便法院受理了,亦会被依法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法治高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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