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抚养子女不尽责,离婚争抚养权?黎川法院:驳回请求!

时间:2022-09-16 17:08:24 | 浏览:3060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驳回了男方要求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该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时,邓某(男)与何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生育儿子邓甲、于2010年生育女儿邓乙。20

近日,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驳回了男方要求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该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时,邓某(男)与何某(女)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生育儿子邓甲、于2010年生育女儿邓乙。2012年,邓某与何某共同到上海市务工。因各自工作场所距离较远,故两人平时居住在工厂,节假日时一起在何某处团聚。

2015年上半年,何某以子女均到了读书的年龄,而上海市的教育条件更好,且其自身的工作性质符合接送小孩为由,提出接两个小孩到上海市读书,但遭到了邓某的坚决反对。同年下半年,何某独自接了两个子女到上海市读书。

邓某对何某未经自己同意就接子女到上海市读书的行为十分生气,自子女到上海市读书后就未再去过何某处,双方自此一直分居到2021年9月。分居期间,邓某从未看望过子女,只是偶尔打电话问问他们的学习情况,有时也给少量的钱款作为他们的生活费用。

2021年9月,邓某以夫妻双方分居长达6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同时,邓某以邓甲系儿子,应随父亲共同生活,其可以让父母在黎川县帮忙带邓甲读书为由,主张由其抚养邓甲。何某同意离婚,但认为邓某多年未尽到抚养之责,不适宜抚养子女,不同意由邓某抚养邓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邓甲、邓乙均表示其已经适应与母亲一起在上海市读书和生活,均不同意随邓某共同生活。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复合性的,父母应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条件,为子女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本案中,邓甲、邓乙从2015年下半年开始至今一直随何某在上海市共同生活,但同在上海市的邓某明显较少去看望他们,只是偶尔通过电话询问生活学习状况,或有时给少量的钱款作为他们的生活费用,对子女尽到的抚养教育义务相对较少,导致两子女均表示不愿意与邓某共同生活。

因此,为了两个子女的健康成长,并尊重两人的真实意愿,本院认为不改变他们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他们随何某继续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法官提醒】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为结果。子女一旦出生,父母就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直至子女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综合确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换言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有限表达其意愿,实施有限的法律行为。抚养权的判定问题,涉及其切身利益,其可以作出意思表示,并会得到法律的有限认可。

来源: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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