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7 15:17:24 | 浏览:3535
因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物,
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贵阳市乌当区法院对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
开出了100万元巨额罚单。
走进钟山区政府大楼。
2019年 7月17日,
乌当区法院将罚款决定书
送至钟山区人民政府。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中对单位罚款的最高金额。
案情简介
宣读处罚决定书。
乌当区法院开出100万元巨额罚单
钟山区政府工作人员签收处罚决定书。
乌当区法院认为,钟山区人民政府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分法院查封物,且拒不配合法院核实案涉林权被占用的补偿情况,妨害了人民法院司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第条一款、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并经乌当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罚款100万元,限于2019年7月31日前交纳”。
送达罚款决定书
拿到送达回证。
2019年7月17日下午2时,乌当区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走进了钟山区人民政府大楼,在三楼的政府办公室,向钟山区政府工作人员宣读了处罚决定书。钟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费明曦进行了签收。
钟山区司法局局长刘桂新表示,收到罚款决定书后,他们会依法办理,一边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也会协助、配合乌当区法院的执行工作,妥善处理此事。
法律链接
胡昊法官表示,人民法院一旦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
《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